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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孙嘉夏

“每日经济信息”此前独家报道的小股东起诉科林环保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南京市中院受理的案件(详见“小股东起诉科林环保虚假陈述立案”) ( NBD/Articles/- 10-12/952332/95233 ) 方科林环境保护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服南京市中院裁定,均向江苏省高院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原告起诉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撤销南京市中院作出的受理决定

“被小股东指控证券虚假陈述 科林环保上诉遭驳回”

以往,股东对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与股东多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刑事审判文件为依据不同,参与该案件的上市公司科林环境保护至今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也收到法院判决文件, 但是,原告小股东在股票买卖发生损失后,以“专家解体”为由,以科林·格林披露的股票募集证明和-年报相关情况有一系列虚假记载为由,向法院申请上市企业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但得到了南京市中院的立案。

“被小股东指控证券虚假陈述 科林环保上诉遭驳回”

原告律师、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认为,该案标的金额虽小,但突破了股东需要行政先决条件的以往惯例,开创了股东自行监管上市公司的前川,也开创了法院直接认定上市公司是否有虚假记载的先例。

随后,两被告就南京市中院的决定向江苏省高院上诉,要求原审法院裁定该案不应该受理。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诉申请,《若干规定》第六条,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前提条件,但在本案中,原告不能提出上述依据。 因此,根据《若干规定》第八条,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第六条规定为原告起诉条件,原告起诉没有相应条件的,原审法院不得受理本案。

“被小股东指控证券虚假陈述 科林环保上诉遭驳回”

科林环境保护也提出了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相同的上诉理由。

原告方面认为,《若干规定》第六条不是对前置条件的规定,不需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刑事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时,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登记立案,该案的原告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受理其起诉 另外,根据《若干规定》第八条,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因为科林的环境保护居住地在江苏省苏州市,该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江苏省高院驳回了两被告的上诉申请。

来源:经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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