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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介绍,为了更好地控制和减少电子报产品报废后的环境污染,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快速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启动了《电子报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新闻产业部令第39号)的修订工作,公布了《电子电器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每年7月10日。

“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如下。 / BR// BR//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BR/] (意见征集稿) [/BR// BR/] [/BR/] [/BR// BR/]第一章总则[/BR/]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制和减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电子电器产品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产生公害的行为。 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本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电气产品是指依赖电流或电磁场进行工作,或以产生、传输、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1500

(二)电气电子产品的污染,是指电气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领域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三)控制电气电子产品的污染,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气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而采取的以下措施。

1.在设计、生产过程中,限制研究设计方案的变更、工艺流程的调整、采用材料的更换、创新的制造方法的采用

2.在设计、生产、销售及进口的过程中,有害

3.销售中,严格进口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气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领域标准的电气电子产品等;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领域标准的电子电气产品

5.本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四]有害物质是指电气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以下物质。 1 .铅及其化合物; 2 .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四价铬及其化合物; 5 .多溴联苯( pbb ); 6 .多溴二苯醚( 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五)电工电子产品环境保护的采用期限是指,电工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向外泄露、不发生突变,正常使用电工电子产品的客户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对其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

第四条工业和新闻化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和监督电子电器产品的污染控制。 必要时,工业和新闻部牵头建立电工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工作的协调机制,负责电工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的协调处理。

“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条工业和新闻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工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措施,执行电工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新闻化、快速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新闻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省级电工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电工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中的几个重要事项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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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电工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宣传电工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 工业和新闻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积极开发、开发符合本法规定的电子电器产品的组织和个体,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产品,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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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在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及相关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体,可以给予表彰、奖励或者政策支持。

第二章电工电子产品污染控制

第九条电工电子产品的设计者在设计电工电子产品时,应注意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分解、易循环利用等环境

第十条电气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在生产电气电子产品时,必须使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易解决、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技术和技术,限制或销毁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采用,不得污染电气电子产品

第十一条进口的电工电子产品不得违反电工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者领域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实施口岸检验和法定检验。 检查海关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报关单》,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电气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和采用电气电子产品包装物,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易分解、回收利用的材料,不得违反电气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者领域标准。

第十三条电气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表示投入市场的电气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包括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零部件及其产品能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处置可能影响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新闻等 因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而无法在产品上标示的,必须在产品证书上注明。 的格式和方法不得违反电子电器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领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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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电气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气电子产品上标注环境保护的采用期限。 因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而无法在产品上标示的,必须在产品证书上注明。 采用环境保护期限标识的格式和方法,不得违反电子电器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领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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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电气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气电子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 因体积和外面的限制不能表示的,必须在产品证书上注明。

第十六条电气电子产品的环境保护采用期限由电气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自行明确。 相关领域的组织可以根据技术的迅速发展水平,制定关于电子电气产品环境保护采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新闻化部鼓励相关领域的组织制定电子电器产品环境保护采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并提交工业和新闻化部。

第十七条工业和新闻部商环境保护部制定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领域的标准。

工业和新闻部组织起草电子、电器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书写格式和方法相关国家标准或领域标准由工业和新闻部组织起草,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电气电子产品的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电气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者领域标准的电气电子产品。

第二十条电气电子产品的污染控制通过目录管理的方法限制有害物质的采用。

电子电器产品污染控制达标管理目录由工业和新闻部商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编制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电子电气污染控制合格评定制度。 纳入电子电器产品污染控制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子电器产品,应当按照电子电器产品污染控制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合格评定制度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新闻化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纳入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标准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子电气产品,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标准达标管理目录规定的要点污染控制要求。

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达标管理目录中未记载的电子电气产品,应当符合本法有关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业新闻化部商快速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根据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列入电子电器产品污染控制标准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子电器产品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实施

第三章惩罚

第二十四条任何公司、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机关及其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罚:

(一)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使用的材料、技术和技术不符合电子电气产品的污染

(二)电气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制造或者采用的电工电子产品包装物不符合电工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者领域标准的

(三)电工电子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不符合电工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者领域标准的电工电子产品的;

(四)从电气电子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电气电子产品污染控制限制纳入管理目录的电气电子产品采用有害物质的实施时间日起,有害物质含量达到电气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

“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五)电工电子产品进口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进口的电工电子产品不符合电工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者领域标准的;

(六)电力电子产品进口者违反本法其他进口管理规定进口电力电子产品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罚:

(一)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明确记载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含量

(二)电气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

(三)电气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未以明示方法标注电气电子产品包装物的材料名称的;

(四)销售电气电子产品者销售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电气电子产品的。

第二十七条电力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容忍、包庇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帮助当事人逃避调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新闻部商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解释。 第29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发布的《电子报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产业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已废止。

来源:经济之声

标题:“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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