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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江苏南京召开了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完整座谈会。 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外,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察厅、司法部及相关法院人员、领域代表等参加了会议。 由此可见,此次会议的规格之高凸显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曹中铭:完整投资者损害赔偿机制还需补足四方面短板”

此次会议的要点围绕监管机构如何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民事诉讼制度机制以及如何发挥仲裁、调解等社会机制在投资者损害赔偿中的功能作用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 会议提出了应加强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撰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专门法律制度。 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加强对投资者损害的司法救济保护等六个方面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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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案来看,此次会议提出的措施非常全面,如果这些方面的事业能够真正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一定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虽然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往往很吃力。 虽然多年来提出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例子在a股市场一直屡见不鲜。

例如,此前上市公司为了大股东和董监高的好处,推出了高转移利润分配方案,以保护和护卫大股东和董监高的减持。 大股东等由此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正在填补这一空缺。 本质上,是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对此,现行的规章制度正在鞭策之中。

“曹中铭:完整投资者损害赔偿机制还需补足四方面短板”

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周五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情况来看,内幕交易、市场操作类事件频发。 无论是内部交易还是操纵市场,都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但由于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短板,投资者即使利益受损,也会陷入无法诉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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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中,只有遇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情况,投资者才有维权渠道,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 因此,投资者维权呈现出“单一性”的特征。 很明显,这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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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要完善投资者损害赔偿机制,除了进一步健全制度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有损必然有偿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在现实的例子中,投资者的利益受损的往往来自不同的领域,往往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 维权的“单一性”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因此,有损害一定要建立有偿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市场其他参与主体,只要其行为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必须赔偿)中小)投资者的损失。

“曹中铭:完整投资者损害赔偿机制还需补足四方面短板”

其次,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

即使是上市公司这样的虚假陈述,投资者也有维权渠道,但从以往的例子来看,背后的弊端也同样明显,第一,以虚假陈述进行诉讼的投资者无法“全面掩饰”,始终有极少数投资者没有以各种理由进行诉讼。 二是投资者的损失“无法弥补”,投资者赢了诉讼,但赔偿金额一般会打折扣。

“曹中铭:完整投资者损害赔偿机制还需补足四方面短板”

如果不能进行两个“全覆盖”,实际上就意味着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不够。 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要求不折不扣地切实做好两个“全覆盖”。

其三,要尽快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这次会议提出要研究开展支持诉讼、示范诉讼、公益诉讼等试点工作,但实际上支持诉讼等在市场上已有先例,如中证投服中心证券支持诉讼频繁发生。 我认为支持诉讼、模范诉讼、公益诉讼等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不如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制度不仅是投资者维权的利器,也是严惩违法者的有力手段。 有助于大幅提高违法的价格,大大威胁市场的推拉成为危险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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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强烈建议尽快制定和颁布《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目前,我国立法工作日趋完善,如客户有《客户权益保护法》,但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开户数量已超过1亿户,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涉及数亿人。 因此,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实际上,在美国等成熟市场,为了保护投资者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其中有1970年制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关于这方面的弱点,我们应该立即加以弥补。

“曹中铭:完整投资者损害赔偿机制还需补足四方面短板”

(作者是财经时评人) )。

来源:经济之声

标题:“曹中铭:完整投资者损害赔偿机制还需补足四方面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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