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081字,读完约5分钟
最近有报道称白酒等食品中含有“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增塑剂是什么物质呢? 食品的“增塑剂”是从哪里来的? 对人体健康有危害吗? 相关部门做了那些工作,采取了那些监管措施? 带着客户关心的问题,记者走访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判断中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采访了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相关专家。
记者:什么是“增塑剂”?
北京工商大学孙宝国院士:“增塑剂”是通常所说的增塑剂,是常用的塑料添加剂之一,首要作用是提高塑料材质的柔软性、延展性和加工性。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最普通的增塑剂,常用的有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 dbp )、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基) ) dehp等。
记者:食品中“增塑剂”的由来有那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判断中心:食品多来源于“增塑剂”,种类繁多,而且该物质本身具有容易移动的特点。 经过多次调查检验和深入分解,其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 一是接触食品的塑料容器、管道、包装材料和密封材料等转移到食品中。 二是环境中的“增塑剂”对食品的影响,如存在于土壤和水中的“增塑剂”有可能进入食品链影响食品等。
记者:“增塑剂”对人体健康有什么危害?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判断中心:“增塑剂”对人的健康的影响取决于其摄入量的大小和摄入时效性。 国际动物实验研究表明,长时间大量摄取“增塑剂”具有内分泌干扰作用和生殖毒性,但目前尚无危害人体的临床病例。 为了确保人体健康,国际权威卫生健康判断机构的研究结果显示,成年人一生每天摄入3.0mg以下的dehp、0.6mg以下的dbp,都不会危害健康。
记者:中国对食品中的“增塑剂”有什么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委员会: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我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没有制定酒类等食品中的“增塑剂”物质的标准。
“增塑剂”既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用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台湾“增塑剂”事件后,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将“增塑剂”列为可能非法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卫生部办公厅通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最大残留量的函》〔卫生管理监督书〔〕551号〕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的最大残留量(台湾地区被称为“筛选值”,香港虽然卫生部办公厅的书信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为排除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人为非法添加的“增塑剂”行为提供了依据。
食品香料香精是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不作为食品直接食用。 由于除了环境问题、包装材料的移动以及原料等原因外,生产过程中还可能使用浓缩等工艺,香料香精中可能含有比食品含量更高的“增塑剂”。 由于食品中食用的香料香精的使用量少,具有自我限制性,因此带入食品的“增塑剂”的量也少。 为此,为调查去年台湾“增塑剂”事件后人为非法添加到香料香精中的“增塑剂”行为,卫生部从实际上发出了《卫生部办公厅通报食品用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生管理监督书( (
记者:如何科学制定食品中的“增塑剂”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委员会:对“增塑剂”的移动和污染问题的认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特别是台湾发生“增塑剂”问题后,“增塑剂”备受关注。 目前,食品中“增塑剂”的由来多而复杂。 国内外对其本底含量尚不完全清楚,风险判断数据也不充分,也缺乏可参考的国际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国外食品中“增塑剂”的研究进展,进一步加强监测和食品中移动污染原因调查,积累数据,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以风险判断为依据,科学研究制定相应的标准或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和客户
记者:国内检测机构要求社会各方对“增塑剂”进行检测,如何进行管理?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公司、领域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客户需要进行食品检验的,应当取得法定资格,委托具有开展“增塑剂”检验条件和能力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并且,“增塑剂”的检测结果受检测人员的操作和仪器器具的影响很大,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掌握检测方法。
在委托方提供符合检验条件的要求样品的前提下,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委托检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开展食品中增塑剂的检验,并对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 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送检样品和生产经营公司送检产品报告中可以注明生产公司名称和企业品牌的其他送检样品的送检报告中只注明产品属性。 因为检查机关无法确认样本新闻的真实性。
记者:相关部门下一步将采取那些措施?
监管部门:由于“增塑剂”本身容易移动的塑料广泛采用的特点,“增塑剂”容易给食品带来移动和污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已经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公司的检查,督促公司实施自我检查,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管力度。 对发现问题的,要彻底调查问题的原因,及时加以改善。 检查中未发现人为向食品中添加“增塑剂”的行为,但在这方面始终不能放松警惕,发现非法添加“增塑剂”等违法行为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经济之声
标题:“怎样管住食品里的“塑化剂””
地址:http://www.jyqsh.com/jjrd/6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