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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冯海超叶书利出生于北京

目前,业界和媒体对高通的“垄断门”给予了多种解释。 知名it和知识产权律师、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的赵占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的解读显示,反垄断案件调查的关键有两点确认。 一是确认该企业在相关行业市场的支配地位,二是是否存在利用支配地位进行滥用的各种违法行为。

“高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有先例可循”

我国自2009年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有能力在相关市场内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阻碍和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

另外,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当基于以下因素: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该经营者控制市场营销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其他因素。 ”

“高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有先例可循”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改委参与调查的另一起涉嫌垄断的华为诉idc案中,一审法院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论述可能可以参考高通的“垄断门”。 “由于sep是排他性的,无线通信标准是强制性的,被告有独立控制所主张的必要专利的许可费和许可条件的能力。 即使受到许可方的反对,被告实质上也不会失去业务或减少利润。 另外,由于被告的必要专利已纳入相关标准,因此排除了实现同样功能的技术纳入标准的可能性。 因此,被告在相关市场内也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据此,被告必须认定其在专利权人3g无线通信标准所需的专利许可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高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有先例可循”

因此,高通在无线通信标准的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占有近100%的份额,几乎没有竞争。 一个企业的标准必要专利进入无线通信相关标准,就排除了实现相同功能的技术进入标准的可能性,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这一相关市场上没有其他可替代的、可以竞争的经营者。 华为诉idc案的一、二审法院确定:“基于所有标准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在所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拥有完全的份额……因此,我院依法认定被告方在原告规定的本案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高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有先例可循”

一位不愿指名道姓的it公司高管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参考该事件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评价标准,高通涉嫌在需要无线通信标准的专利许可市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在基带芯片产品市场上,高通在收益、研发投资、技术积累等方面对同行业竞争对手发挥了巨大的领先作用,也涉嫌带来了市场支配地位。

具体来说,首先,高通在cdma和lte基带芯片市场的份额多年来超过90%,在wcdma中超过50%,都符合市场支配地位的推算标准; 其次,高通的财力、技术条件相对于其他同行业竞争对手也具有明显的特征。

资料显示,全年高通公司营收达249亿美元,wcdma芯片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二的联发科营收46亿美元,约为高通公司的五分之一。 高通业务的税前利润将达到66亿美元。 这个行业独一无二的高额许可利润带来了其他竞争厂商无法比拟的利润率和现金流,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到芯片的研发上。

“高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有先例可循”

在技术条件上,高通作为最早的基带芯片供应商之一,在无线技术方面有20多年的积累,拥有许可专利7、8万件。 相比之下,联发科只在2009年进入无线行业,拥有的专利也只有几千件,不在竞争量水平上。

来源:经济之声

标题:“高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有先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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