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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20日通报称,总局14日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运营的证券节目应当为广播机构自制播出,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证券投资咨询无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加证券节目对具体证券或与证券相同产品的价格上涨或市场走势进行明确评价

“广电总局规范证券节目 不得对涨跌走势下定论”

通知指出,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2007年以来,个别地方卫视的股权评估栏与公司进行了商业化合作,收钱播出这些公司提供的股权评估复印件。 另外,这些公司不具备证券资格,也是空壳公司。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200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

“广电总局规范证券节目 不得对涨跌走势下定论”

通知指出,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运营的证券节目应当为广播机构自制播出,不得出借或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通知指出,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对参加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严格把关,向证券监督部门详细核实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并在节目中确定公示相关情况。 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加证券节目,资料不实、证券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加证券节目。 证券节目、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必须具备广播电视工作资格,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广播电视工作者的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广电总局规范证券节目 不得对涨跌走势下定论”

通知指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复印件应当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要求和领域自律规范,不得传播虚假、片面、误导性的新闻,不得播出客户募集复印件,参加证券节目的单位和人员的电话 不得播放邮件平台、网站等联系方式,不得推广往期保荐股的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在具体证券或者证券同一产品的价格下调的节目中以明显明确的方式提示风险

“广电总局规范证券节目 不得对涨跌走势下定论”

通知指出,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提供证券新闻的软件、终端等证券新闻类产品广告的管理。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证券新闻类产品的广告前,同一产品的运营机构必须向当地证券监督局报告相关广告复印件,播放证券新闻类产品的广告,必须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告复印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经证券监督局审查的证券新闻类产品广告。

“广电总局规范证券节目 不得对涨跌走势下定论”

通知指出,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加强证券节目档案管理,妥善保留播出的证券节目和证券新闻类产品广告的音频资料,留存期限至少3年。

通知指出,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证券监督局要建立信息表达合作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新闻和相关证券监管新闻,认真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资格,及时停止播出违规证券节目,妥善解决投资者投诉,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经济之声

标题:“广电总局规范证券节目 不得对涨跌走势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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