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466字,读完约6分钟

* * *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以下称“* ST九发案”)的诉讼时效将于今年6月13日届满,未立案的投资者最终能否获得司法救助将得到验证。 无论该案走到哪里,上市公司、投资者、代理律师和人民法院都将面临这一共同结果。 行业相关人员解体,不仅是案例,也代表了中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缩影。

“管中窥豹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仍需完整”

引入“人数不明的共同诉讼”制度

记者:应该说,ST9爆炸案的第二批投资者很难立案,这与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没有关系。 那么,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有什么好处? 对于这个案件,法院延迟立案或不开庭的真正理由是什么?

陶雨生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审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应当以单独诉讼或者人数明确的共同诉讼方法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涉及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法提起诉讼。” 第13条第2款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同一被告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第14条规定:“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明确。 原告人数较多的,可以选出2~5名诉讼代表,各诉讼代表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管中窥豹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仍需完整”

也就是说,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如果采用单独诉讼方法,如果是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方法,就是人数明确的共同诉讼。 无论是单独诉讼还是共同诉讼,法院对各投资者来说都是“不起诉”。 也就是说,投资者准备诉讼资料进行诉讼的,得不到赔偿。 像* * * * ST发案一样,法院迟迟不立案或不开庭,首要理由是等待诉讼时效期满。 诉讼时效期满后,可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判决和调解,不用担心之后的投资者会相继起诉。

“管中窥豹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仍需完整”

记者:据了解,“人数不明确的联合诉讼”可以缓解上述问题带来的弊端。 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陶雨生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多且起诉时人数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证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并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 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由人数不明的代表共同诉讼”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使用“权利登记”的方法主张当事人的权利。

“管中窥豹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仍需完整”

与准备诉讼文件进行诉讼的方法相比,“权利登记”的方法有明显的特点。 首先,“权利登记”是在法院发布公告的基础上进行的,法院自行发布公告证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有助于提醒投资者及时进行“权利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与自行起诉相比,投资者进行“权利登记”的维权效率更高,诉讼价格更少。 三是法院判决、裁定后,无论在判决、裁定之前还是之后,进行“权利登记”的投资者都有权按照判决、裁定获得赔偿。 因此,如果将“人数不明的共同诉讼”引入证券民事赔偿行业,法院就无需与每位投资者进行比较和裁定,也无需在诉讼时效期满后进行审判。 对于较早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或较早进行权利登记的投资者,诉讼周期将缩短,价值成本也相应降低。

“管中窥豹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仍需完整”

关于引入“诉讼担当”制度的思考

对于记者( ST9发案来说,除了适当引入“人数不明确的共同诉讼”制度外,“诉讼担当”制度也可以起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 能具体介绍一下诉讼负责人是什么吗?

陶雨生律师: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方,对他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有管理权。 以当事人的地位,对因该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主张他人享有的权利。 这个第三方对许多有共同利益的人的诉讼有诉讼权。 例如,中国音像版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之一是“对侵害本会管理的音像节目版权的行为,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者提出法律诉讼和仲裁”,中国客户协会也“受理客户投诉,调查、调解部分投诉” 这样,对于涉及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公益性质的诉讼,我国在某一行业内已经设立了社会团体或者领域组织,引进了“诉讼担当”制度,或者涉及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公益的,将对诉讼的补助、援助、支持职权或者责任赋予该社会团体或者领域组织

“管中窥豹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仍需完整”

* * * *对于ST九发案件诉讼程序如此缓慢、维权阻力如此大的案件,如果能够引入“诉讼担当”制度,或许可以借助投资者的权益,极大地保护组织的集体力量和社会影响,从而扭转案件程序的高峰期。 在我国台湾地区设立了“投资者服务和保护中心”,该中心的功能包括“提起证券仲裁”和“提起证券诉讼”。 在证券民事赔偿行业引入“诉讼担当”,我认为最好将“诉讼担当”的诉权授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社会团体。

“管中窥豹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仍需完整”

记者:那么,根据你的解释,引入证券民事赔偿行业的“诉讼担当”制度需要经历那些步骤? 关于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迅速发展和完整性,有那些建议?

陶雨生律师:首先,建立全国和各地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第二,赋予本组织代表起诉受损投资者的权利。 我国资本市场逐渐走向完全,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相对滞后。 尽管我国比较了证券企业托管、关闭或破案的风险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企业。 但是,对虚假陈述、内部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没有特别的保护协会。 因此,尽快建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维权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引入“诉讼担当”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管中窥豹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仍需完整”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产生和迅速发展,可以说是一个曲折前进的过程。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是分水岭。 此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进入法治化时代,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史上的重大事件也相继进入司法程序。 任何制度都要产生,必须经过完整的过程,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也不例外。 虽然与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迅速发展史相比,*st发案诉讼时效届满的日子不过一瞬,但它再次提醒我们,在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迅速发展的道路上,必须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业中上下摸索,勇敢地前进。 / br// h /

来源:经济之声

标题:“管中窥豹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仍需完整”

地址:http://www.jyqsh.com/jjzqzx/15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