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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黄丽从成都来
8月4日上午,《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重庆市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企业总经理助理非法收受石油承运人利润费14.2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在担任中石化重庆分公司经营管理处处长、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负责或指导重庆市渝中区政府管理处全面业务、成品油公路运输经营者监督、指导等管理工作的职权,在重庆市渝中区拆除碑国贸中心32层、33层的办公室等 第三次领取油品承运人高某以过节费等名义给予的利润费港币5万元、人民币5万元及面额5万元港币的中国银盛商旅卡1张,以及油品承运人赵某给予的利润费人民币1万元。
其中,工作官铭就春节前领取的旅行卡,变更旅行卡并采用密码为己有后,未予采用。 同年8月,高某被带到检察机关调查,这一消息被工作官铭得知。 即,亲自将这张卡退还给了行贿者高某。 一审中,代理工作官铭的家属退还所有赃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对工作官铭无视国法,作为国家出资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2万多元,为他人牟利,其行为已经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
并且,一审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在案件前退还部分赃款,案件后积极退还全部赃物,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此后,被告人对工作人员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三万元。 追究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贿赂,由扣押机构上交国库。
二审审理期间,向工作人员铭告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改判。
来源:经济之声
标题:“收受油品承运商利益费 重庆中石化总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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