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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记者在垚峰

杭州一糖炒栗子店的老板方林富做梦也没想到,只在栗子包装袋上写了“杭州最好的炒菜店”,竟然收到了20万元的天价罚单。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方林富炒栗子店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规定方林富在经营场所内外采用“最好”、“最佳”等绝对化推广用语,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      

“糖炒栗子店广告违法 自称“杭州最优秀”遭罚20万”

包装袋中采用“最”字

杭州方林富糖炒栗子店收到天价罚单,是吉利前三个月的事。

当时,方林富炒菜店来了两个男人,他们买了半个糖炒栗子。 后来发现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菜店”,他们认为这个“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要求方林富赔偿1000元。 方林富觉得对方敲诈,直接拒绝了。

在拒绝赔偿1000元后的一个星期,方林富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停止发表使用顶级语言的广告,处罚20万元。

2月1日下午2点半,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楼会议室,方林富听证了是否对20万起案件进行处罚。 在当天的听证会上,方林富穿着炒股的员工服登场,带着律师。

方林富说,他确实在炒面店里采用了“最”字,但只要一个字就罚款20万,说到底也站不住脚。

但是,方林富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没有被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

3月24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方林富发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当事人和律师进行的申辩是不采信的,方林富在经营场所内外采用“最高”、“最佳”等绝对化推广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为此,决定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解决如下。 责令停止发行采用绝对化术语的广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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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起收到的是《罚款(未缴纳)金通知书》。 你公司)方林富)于年4月6日前携带本通知书,将罚款交给市建设银行各代理机构,逾期不支付的,按每日罚款金额的3%加收处罚金。 也就是说,方林富必须在15天内结清20万罚款。 否则,每天要加6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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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甜栗炒菜店只在包装袋上采用了“杭州最好的炒菜店”,就被罚款20万元。 小题大作吧?

方林富及其律师也在当时的听证会上强烈辩护。 方林富和辩护人辩解说,第一,自己的广告不能定义为“大众传播媒介”。 第二,第一次行为违法的,只有“先纠正,不充分就不能处罚”。 第三申诉人不是客户身份,而是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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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回复《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时表示,方林富炒货店在经营场所门店招牌、产品价签、商品介绍板、产品外包装上多采用“杭州最好”、“中国最好”的文字,通报基本属实。 执法人员全面采集了方林富炒菜店包装袋和现场门店招聘等影像证据资料,另外,当事人在调查问卷中确认了上述事实。

“糖炒栗子店广告违法 自称“杭州最优秀”遭罚20万”

“根据调查结果,当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最高级用语以门店招聘、包装物等形式直接或间接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采用绝对化术语的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以上的处罚,定于年1月8日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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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基于上述理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原林富炒店方面的申辩,但案件本身结合“当事人没有同样的违法行为”,自行中止违法行为,因此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也就是处罚时“20

上述负责人认为,监管部门的处罚是有法可依、手续齐全的。

方林富表示,自己的行为明显不对等,罚款20万元,律师可以在60天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方林富表示,正在考虑是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起诉。

被误读的新《广告法》

因为方林富采用了绝对语言的广告,所以遭遇了天价罚单,但这与去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广告法无关。

根据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采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关于违反该条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第五十七条中已经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刊登者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吊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1年内可以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行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行登记证书。

“糖炒栗子店广告违法 自称“杭州最优秀”遭罚20万”

关于广告投放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迟迟不回避“最”、“第一”、“第一”等用语的问题,上海市工商局于年9月4日通过官方微信公众账户在《新〈广告法〉中明确表示“第一”、“第二”

文章中说:“网络新闻的所谓‘新‘广告法’的禁止语和极限用语,一经采用将从20万元起处罚’等文案,是对新‘广告法’的误读。” 该文章还指出,与1994年的《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并未扩大禁止在广告中采用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除了规定禁止采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外,还具有近似含义的广告 “第一个”、“独家”、“唯一”等术语以事实为基础,且能够完全清晰地表示以免造成误解,则允许采用。

“糖炒栗子店广告违法 自称“杭州最优秀”遭罚20万”

对此,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法制科的黄瑶琳表示支持。 他指出,并不是所有带有“最”、“一”、“极”或“级”字的用语都属于新《广告法》禁止语,而是在1994年《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三)项中对广告赋予了“国家级”、“最高级”、“

“糖炒栗子店广告违法 自称“杭州最优秀”遭罚20万”

在他看来,完全相同的法律条款在9月1日前后获得如此不同的关注度的理由是:“1994年广告法的处罚力度太小,商家完全没有把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禁令放在眼里,但新广告法的处罚条款终于让商家感到有些‘痛心’。

来源:经济之声

标题:“糖炒栗子店广告违法 自称“杭州最优秀”遭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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