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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最高法院24日公布的新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人要求直接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议院应当在事务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调书。 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上。

对于复核死刑案件,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录用情况和理由反馈给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了不仅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完整,而且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每个人发挥二审案件的监督、纠错功能,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务,进一步确定了二审案件的开庭范围。 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审认定的事实、对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审依法进行

“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

而且,司法解释中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该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必须由二审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有条件的,应当开庭审理。 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第二审开庭后,在宣布审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不予许可,应当按照上诉案件继续审理。

来源:经济之声

标题:“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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