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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

这是国务院今年首次确定表态,必要时将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此前,福州等地对菜价等部分商品发布了“限价令”,但遇到了许多质疑。 2004年和2008年国家进行两次物价干预时,也出现了“违背市场经济”、“倒退”、“歪曲市场价格体系”等呼声。

“冯海宁:临时价钱干预需警惕N个问题”

其实,在物价持续恶性上涨的情况下,有必要采取暂时的制动措施来稳定民生,这是有根据和先例的。 我国《价格法》第30条有确定规定,不仅可以对部分商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德国、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也有政府管理、干预物价的法规和先例,新加坡有特别的《物价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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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部门尚未确定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范围,但必须采取它们的具体手段,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商品有望成为首要的价格干预对象; 可以采取的手段也必然是《价格法》允许的。 例如差价率或利润率的限定、限价的规定、涨价申报制度和涨价申报制度的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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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例如,何时开始和何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需要科学安排。 此外,价格干预措施启动后,监管力度是一个考验,能否介入、如何确保公平干预是个问号; 另外,价格干预需要具体的方法,2008年对比发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法》,今年是沿用这一旧方法还是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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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需要警惕的是以下问题。 一是价格干预不会“涨价含蓄”。 对有行政手段的商品进行价格干预,意味着该商品不足,“干预令”有可能成为一些公司和中间商的“涨价令”。 例如,2008年国家发改委确定相关乳制品公司需要在涨价前申报,但相关公司在价格干预细则未出台前集体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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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必须警惕价格干预可能会引起经济畸形。 例如,有可能发生黑市、非法交易、部分费用不足和经济脱节等问题。 过去,已经有多位经济学家提出过这样的警告。 例如,价格干预不仅影响商品生产者和供应者的信心,还会引起恐慌费用,短缺现象突出,供求矛盾更加突出,不利于物价稳定。 (/br/) ) )/br/)三是把握价格干预的程度,防止过度干预和不及时,并且警惕价格干预的“后遗症”。 据说过度的价格干预,即使一时见效,也容易留下后遗症,从长期来看肯定会损害公共利益。 我基本上同意这个说法。 其实,如果有行政干预的话,会有不同程度的后遗症。 因为,价格干预本身是有利有弊的“双刃剑”。 尽管价格干预是暂时的,但干预风险可能是长期的。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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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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