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含琪记者
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的情况下,订购数据通信量的费用被扣除了。在业务办理期间,营业所以“换了领导”为理由单方面取消了业务……通信运营商每年都宣布“降低费用”、“提高顾客体验”
据吉林省客户协会介绍,年吉林省服务相关投诉普遍上升,比去年同期增长14.24%,其中电信服务投诉增长竟达62.72%,电信资费投诉停止上涨,维权难等问题始终存在。
如果告知不明,则降低费用是“间接故意”
年5月,65岁的杨先生等一行8人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达市客户协会投诉。 杨先生等顾客分别在5月8日至5月10日接到一家通信企业的业务销售电话,对方不间断地介绍通信业务,而且速度很快。 小杨听不懂,也没兴趣,就随便附和一下,挂断了电话。 几分钟后,他们收到邮件通知,告知已成功下单180元的数据流量业务,很快就扣除了180元的话费,部分顾客因此停止。 杨先生等人表示,虽然自己没有决定订购这项业务,但被扣除费用,无法正常通信,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核实了客户反映的情况。 据某通信大厅介绍,从2009年5月8日开始,该通信企业开展“回馈新老客户的数据流量优惠订单业务”,只需预付180元即可办理4g数据流量半年3000m的业务,在业务开始6个月内,每月 通过计费系统查询,8名客户业务记录真实。
该通信企业客服经理表示,该业务是总企业直接联系各地客户下单的,从员工流程来看,未经机主同意,员工不能为机主私自下单相关业务。 随后,经消协多次协商,该公司同意为客户取消这项业务,并退还话费。
延州图们市客户协会的工作人员何锡宇表示,如杨先生等“订单不确定就要扣费”的例子,很多客户对4g通信网络业务的订单、资费标准等方面不太了解,通信运营商在进行产品介绍的性质、资费计量等问题时告知不清楚, 许多纠纷源于客户未确定意向表示就订购了业务,这种行为客观上认为客户知道不能订购这项业务,在模糊意义上可以推测为搁置了合同
单方面取消业务,侵害“知道的权利”
年1月,客户金先生向长春市客户协会投诉,他当年办理的长春某定食金号有3个可设置免费通话号码的业务,何时开通由客户决定。 但是,当客户准备开始这项业务时,营业厅的处理被告知,由于下半年企业领导的变更,这项业务被取消了。 客户认为在合同期内没有任何公告或通知,电信运营商单方面取消业务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与该通信运营商核实情况,得知该亲身号业务已于年7月前开通,如果截至该日期开通的客户仍能录用,通信运营商表示在目前情况下客户金先生无法开通该业务。
消协认为,顾客金先生办理的套餐费用比较有效期到2050年1月1日为止。 根据2004年新闻产业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通信服务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在通信服务合同比较有效期内,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止提供服务。 未经与客户合同变更,不得擅自取消任何服务功能,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款项目,也不得擅自变更与客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款方式、收费标准。 通信运营商已经违反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建议客户向通信运营商的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长春客户协会秘书长钟萍介绍,类似的电信资费故障不少。 上一段有客户投诉说,一家电信运营商在上课时,赠送了50分钟的话费。 虽然运营商实际上计算通话需要时间,但是2分1秒的时间只需要3分钟。 因此,这个客户不收费。 钟萍表示,这种行为明显违反规定,目前消协正在与运营商进行信息表达,等待意见的答复。
通信费什么时候“可以放心使用”呢?
近年来,远程信息技术方面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主要集中在服务质量、计量、合同、售后服务等问题上。 例如,电话直销业务容易办理、难以取消、宽带速度不达标、公司擅自增加取钱业务、手机流量被私自扣除、手机资费不合理、手机实名认证错误等
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与顾客的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大体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比较有效的期限等新闻的,为真实 何锡宇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越来越强调对顾客的倾斜保护,与经营者相比,顾客作为个人,在经济条件、技术实力、新闻占有等方面处于明显劣势,如果不考虑实质平等、实质公平,顾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对此,钟萍提出,一是进一步构建中国电信法制建设框架,使法律体系与管理制度完全相关;二是从健全监管体制着手,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制,积极构建保障顾客权益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交易中顾客新闻的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客户的普及教育力度,提高客户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让客户明明白白地放心花钱。
来源:经济之声
心灵鸡汤:
标题:“电信投诉飙升:未确定订购就扣费 领导一变更就取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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