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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了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企业原基金经理刘海和韩刚三人“老鼠仓”事件的解决情况。 其中,涂强被取消基金工作资格,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罚款200万元,终身禁止进入市场; 刘海被取消基金活动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外罚款50万元,被禁止进入市场3年的韩刚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曹中铭:给基金经理上“刑”意义重大”

涉嫌“老鼠仓”被曝光的基金经理已经达到6人,据说之前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前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前融通基金经理张野被处罚。 此外,对于涂黑、刘海被操作的账户利润为37.94万元、13.47万元的事实,将分别处以200万元和50万元的罚款,与监管部门一般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相比,也不可同日而语。

“曹中铭:给基金经理上“刑”意义重大”

很明显,如果没有去年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七)》的实施,很少看到涉嫌建立“老鼠仓”的基金经理被“判刑”。 一方面体现了从行政处罚演绎到行政处罚和刑罚追究并重,打击“老鼠仓”等违法行为的手段多元化,另一方面体现了资本市场的法治化。

“曹中铭:给基金经理上“刑”意义重大”

虽然这次三位前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有了结果,但值得市场反思的地方还不少。 其一,三人平均去年8月深圳证券监督局突击检查辖区14家基金企业基金经理执业行为时发生“突然”事件。 如果没有这次突击检查,三个“老鼠仓”会暴露吗? 有多少基金经理的“老鼠仓”在“潜水”呢? 第二,《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涂强仍有8次内幕交易,韩刚在14次内幕交易中获利27.7万元。 被抹杀的8次内幕交易利润不多,即使是赤字,鉴于内幕交易存在的事实,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其三,为什么唐建、王黎敏、张野之后,基金经理的“老鼠仓”事件相继发生? 为什么《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后,涂强和汉刚依然会铤而走险?

“曹中铭:给基金经理上“刑”意义重大”

事实上,对于基金经理的“老鼠仓”现象,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产生一定的威慑和预警作用,但都是事后管理,对市场的危害性已经产生。 如何转变为事前控制,是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的焦点。 因此,与此时亡羊补牢相比,首先应该做好“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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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上述6位基金经理闹事后,大部分基金企业都与其划清界限,认为是“个人问题”、“个人原因”。 在基金企业的内部治理方面,没有基金企业的一些责任吗? 真不敢相信!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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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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