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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记者葛翠从北京发

昨日,财政部印发《地方金融公司财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为这是为了防止地方金融公司风险转为财政风险。

《办法》所称地方金融公司,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公司,包括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等。

事实上,在《办法》出台之前,财政部审视地方金融公司财务风险的意图就很明显了。 据悉,财政部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将于5月开始正式对年度金融公司的会计新闻进行质量检查。 检查对象主要是地方金融公司(包括农信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另外还有6家保险公司,共计44家金融公司。

“财政部严查地方金融公司“账本””

据说这次检查将持续5个月,预计今年10月中旬结束。 检查要点包括《公司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金融公司财务规则》的执行情况以及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情况。

根据《办法》,根据地方金融公司的组织类型,地方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职责分为领域财务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

《办法》还对地方金融公司的固定资产和建设工程进行了比例约束。

根据《办法》,地方金融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建设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从事银领域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领域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 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和建设工程账面价值合计占净资产的比例,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的现实情况明确,但最高不得超过50%。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严查地方金融公司“账本””

对于容易产生财务问题的不履行债务的资产和不良资产,规定了《方法》。

地方金融公司收到的用于不履行债务的固定资产基本上不是自用的,必须组织拍卖变更,确实需要自用的,应当视为新购买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买批准手续。

地方金融公司注销资产的处置,基本上必须使用公开拍卖方法处置。 用其他方法处置不履行债务的资产,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不履行债务的资产的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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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之声

标题:“财政部严查地方金融公司“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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